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37號
PCDM,111,交簡附民,37,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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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林秀蓮
被 告 陳德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3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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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