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509號
PCDM,111,交簡,509,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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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沛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沛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之規定,業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月3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法定刑 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 3第1項規定。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2毫克,猶貿然騎 乘重型機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且被告 於97年間曾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有前案紀錄表 在卷,又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實有不該,惟本案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另審酌被告工作性質為工程師,酒 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重型機車,又被告自陳經警盤查前, 尚無發生其他車禍肇事或違規行為,另衡酌被告於案發前飲 用之酒類飲品為啤酒,並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33號
  被 告 林沛瑜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鄉○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沛瑜於民國111年1月16日2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00號蘇記嘀兜雞火鍋店內飲用酒類後,自上址徒步返回新北 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住處,復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30分許,自上址住處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購物。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 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大仁街20巷口,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 53分許,對林沛瑜施以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沛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被告當日之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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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