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BAR SHAHZAD (巴基斯坦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4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 ○○○○ (中文名:楊巴博)為巴基斯坦人,於民國 92年11月19日與國人楊文欣結婚因而取得依親居留資格。甲 ○ ○○○○ 於101至102年間,在網路交友平台結識丁○○, 明知並非真心要與丁○○交往進而締結穩定之婚姻關係,僅欲 利用丁○○為其支付款項、取得所需財物,且不具還款意願,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佯以 單身與丁○○交往,接續向丁○○誆稱要投資巴基斯坦礦業、在 巴基斯坦之家人需要醫藥費、遭逮捕、需要旅費云云,使丁 ○○誤信甲○ ○○○○ 係真心欲與其結婚生子而貸與資金, 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甲 ○ ○○○○ ,或透過甲○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巴基斯坦友人阿里(即「Ali」,下稱阿里)轉交甲○ ○○○○ 。嗣於106年1月間,丁○○偶然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 巴基斯坦配偶」社群得知甲○ ○○○○ 疑以相同藉口欲博 取其他女生信任進而交往之行為,遂積極要求甲○ ○○○○ 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全數借款,甲○ ○○○○ 卻否認借款 ,丁○○始知受騙。
二、案經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被告甲○ ○○○○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未有反對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易 字卷一第36頁、易字卷二第299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 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非 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 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復均與本案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 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後述所引之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均復 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依法進行調查,提示予以辯論,被告於 訴訟上程序權已受保障,自均得為本案證據使用。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 ○○○○ 固坦承與告訴人丁○○於102年間, 在交友網路平臺上相識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 行,辯稱:我做生意有找翻譯需求,在交友平台上認識告訴 人,我不認為我們是男女朋友,我在通訊軟體LINE是使用「 Raja G」的暱稱,但我沒有向告訴人表示要交往及結婚,我 也沒有跟告訴人借過錢,更沒有向告訴人拿過如附表所示款 項,我有跟告訴人發生性關係,所以是告訴人要勒索我云云 。可知被告是否涉及詐欺取財犯行,首應釐清告訴人是否貸 與被告如附表所示款項?倘有,被告是否本不具還款意願, 向告訴人偽以單身及締結婚姻,使告訴人誤信能與被告結婚 生子,陸續依被告如投資事業、家庭困境等理由而貸與財物 ?爰分述如下:
㈠被告於92年11月19日與國人楊文欣結婚迄今,並於102年間, 在網路交友平臺結識告訴人等情,有楊文欣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三親等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考(見偵續卷第73 頁、第131頁),且為被告所自承(見偵卷第38頁、偵續卷 第108頁),是被告與告訴人結識時,被告為已婚事實,首 堪認定。
㈡告訴人有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與被告,判斷理由如下: 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106年7月25日之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 102年6月間認識被告,中間交往到106年1月確定自己被詐騙 ,這幾年有借他錢,他說最多2年就會從巴基斯坦回臺灣還
錢,我們談到未來結婚生子,覺得是在交往,所以不覺得遲 未還錢是問題,因為被告說匯款到巴基斯坦會有匯差跟扣稅 ,所以要我交給他朋友阿里,我也有親自交給被告過,我跟 被告是用通訊軟體LINE來聯繫等語(見偵卷第38頁反面至39 頁反面);於106年9月1日偵查中證稱:我們於102年6月間 認識,隔兩週就開始交往,談論多次婚約之事,認知是男女 朋友,在借款累積到新臺幣(以下倘未特別說明幣別,即同 為新臺幣)34萬(應指如附表編號1、2)時,於104年間, 我還特別去巴基斯坦,我深信他在巴基斯坦有生意,被告也 答應2年後會還錢,所以我又借了40萬元(應指如附表編號3 ),每次跟銀行信用貸款後,沒有多久我就會把錢交給被告 等語(見偵卷第76至77頁);於108年5月7日偵查中具結證 述:我們交往期間是用LINE聯繫,約半年或一年見面一次, 之後回頭看這些訊息都是被告要跟我拿錢,我於103、104年 間有去巴基斯坦,也是被告要我去,當時他朋友說他在巴基 斯坦沒有老婆,他朋友也表示說知道我是被告的女朋友,回 國後接著他就向我要40萬元,被告還說其父母在印度遭迫害 ,父親得腎臟病,以此為由跟我要美金2,000元,也有以媽 媽生病為由,向我要3萬元等語(應指如附表編號4,見偵續 卷第83至87頁)。於108年8月19日偵查時證稱:如附表編號 1所示款項,是被告說要移居巴基斯坦說需要錢;如附表編 號2所示款項,是他說要投資礦業,想找我投資,但我不想 承擔風險,所以說借款給他;如附表編號3所示款項,是我 去巴基斯坦,遇到被告朋友說他們經營礦場,所以我也同意 借款;如附表編號5所示款項,是被告說他要與臺灣王先生 簽約,並一直鋪陳,說在巴基斯坦已經向阿里父親借款美金 2,000元,要回臺灣,要還阿里錢,所以向我借錢,而我手 機壞掉,我有交給警察鑑識回復先前對話紀錄,但後來警方 僅能提供104年9月之後之對話紀錄等語(見偵續卷第175至1 77頁)。
2.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於102年6月間,第一次與 被告見面,當時想做語言交換,被告說他是印度人,說自己 是單身,在信義區幫助臺商,因為臺商去印度發現他,於10 3年5月間,被告說因為與老闆有訴訟官司,他要離開臺灣, 還說他是回教徒受到迫害,要尋求國際協助,他取得巴基斯 坦護照,所以要去巴基斯坦,之後我於104年1、2月間去巴 基斯坦,見到被告朋友,他朋友說知道我是他的女朋友,我 就更相信,尤其最大筆的40萬元,交往時他就說他在找投資 ,從巴基斯坦回來後,就說要找我弟、找我投資,還提到礦 坑爆炸人員受傷或是王先生、中國需要更多投資。(檢察官
問:依你方才所述,這筆40萬元是你交給他本人?)14萬元 是我在我住處交給他,比較大筆費用20萬元、40萬元及後來 小筆3萬6,000元,是他聲稱人在巴基斯坦,為了減少匯差, 阿里的爸爸會在巴基斯坦用巴基斯坦幣交給被告,在臺灣由 我拿錢給阿里,(審判長問:103年4月26日至4月30日之間 ,你有在泰山住處交付14萬元給被告,被告用什麼名義跟你 借這14萬元?)旅費、在巴基斯坦重新生活跟礦業,我沒說 何時要還,當時已經發生性關係,我都認為他單身,該筆是 我從戶頭分別領了10萬元、4萬元。(審判長問:第二筆部 分,是發生在103年5月間,你還記得被告是怎麼跟你講,所 以你交付給他多少錢嗎?如果你忘記的話,就用你之前說法 來提示給你看看,時間記得嗎?在臺北市○○○路0段00號麥當 勞速食店,你交給「Ali」,「Ali」是胖胖的?)瘦的,在 借款14萬時就有講到20萬元部分,他說要去巴基斯坦,要我 在臺灣交給阿里,被告會跟我說阿里到哪裡了,這次我是交 20萬元款項給阿里,原因也是延續被告說要投資礦業。(審 判長問:第三筆的部分,你還記得什麼時候嗎?)第三筆40 萬元,是我去巴基斯坦,去看過他巴基斯坦的朋友,當時在 巴基斯坦已經說要借,跟礦業有關,是到臺灣交付給阿里, 款項來源是我在華南銀行貸款後領出。(審判長問:104年1 0月底,你是不是有借一筆3萬元出去?)對,被告說他哥哥 、爸爸都被抓了,在印度被抓,因為受到宗教迫害,他爸媽 是回教徒,他媽媽生病要動手術,心臟辦膜有三個地方出問 題,他要去印度看他媽媽,原本他談到的是大筆金額,但我 沒辦法負擔,後來他直接談一個價錢3萬元,被告說他很想 過去,請我幫他,因為已經沒有人可以幫他了,當時被告說 在巴基斯坦,所以我是在臺電大樓交付給阿里,LINE裡有談 到。(談旅費是最後一次嗎?)有一筆6萬5,000元,被告說 要來臺灣錢不夠。(審判長問:這一筆6萬5,000元是怎麼來 的?)被告說是旅費,他說他在巴基斯坦已經跟阿里父親拿 了美金2,000元,被告在臺灣時,跟我說要我借他錢還給阿 里,LINE裡有談到,該款項是我母親保險費用,郵局裡領的 5萬元是從新光保險保費來的,其他餘額由我工作薪轉帳戶 富邦銀行或郵局支應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4至54頁)。於 110年12月2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案子到現在其實很多年,被 告零碎的1,000元、5,000元、1萬元這樣拿,大的款項就是 如附表所示這5次,我可以上呈的紀錄是有文字紀錄的,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原本手機有,但沒有解開,我用提 款金額去特定,於105年間,因為被告又跟我借錢,我跟被 告在談到我的債務狀況,其中有很明確提到「我什麼時候借
你多少錢,14萬元、40萬元加起來總共80幾萬元了」,被告 回應我「我會盡快還給你」。(審判長問:就妳印象所及, 被告這5次是用什麼理由跟妳借錢?妳當時如何去特定被告 跟妳借錢的理由?)一開始認識交往第5、6個月,他就說他 跟公司老闆出了狀況,要打官司,交往時他說他是印度國籍 ,但是為回教徒,所以受到迫害,他已經取得巴基斯坦國籍 了,用了非法手段離開臺灣,要在巴基斯坦重新開始,他想 要投資礦業,所以14萬元跟20萬元部分,都是要給他投資礦 業,後面40萬元部分,我還有去一趟巴基斯坦,被告帶我看 了他礦業的朋友,所以回臺灣,我就再把40萬元交給阿里, 被告說阿里是他朋友,且我把錢交給阿里,阿里父親會在巴 基斯坦交巴基斯坦幣給被告,說可以減少貨幣差額的損失。 (審判長問:那3萬元跟6萬5,000元呢?)3萬元部分在手機 裡有訊息,有對話紀錄,被告說他爸媽在印度受到迫害,媽 媽生病需要用錢,他說要動手術,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我 可以提供的就3萬元,讓他可以到印度看他媽媽,之後包括 我們有三方通話(指被告、告訴人、阿里),我到捷運站這 些都有,而6萬5,000元部分,我曾經也去過馬來西亞,因為 被告說他回臺灣要用非法手段,而王先生是被告說要投資礦 業的人,(審判長問:妳的意思是,在103年4月間時,被告 就以他要離開臺灣,從印度到巴基斯坦去生活,在巴基斯坦 生活要投資礦業這件事情來請妳借他錢?還是請妳投資?) 我是借他,我與被告交往時間的前5個月,被告全部都是在 談請我投資或請我家人投資,我不願承擔這個風險,我就說 我可以幫你貸款,我先將我現有的14萬元借給他,20萬元是 我後來去貸款,我是用臺企銀貸款,前提是我們是論及婚嫁 我才借,我的薪轉帳戶為富邦銀行,我除了從臺企銀裡面領 錢,也會從其他帳戶中拿出存款,而40萬元部分,之前沒有 談到,都只有談到上開20萬元部分,而是我真的去了巴基斯 坦,看到他朋友就更相信被告所說的話,當被告提出要投資 礦業要40萬元,我就給他了,我要補充說明,整個對話裡還 包括談到礦業投資,礦坑爆炸了有人受傷要賠償,這40萬元 都圍繞著礦業。(審判長問:在此之前,被告都沒有跟妳提 到爸爸、哥哥被抓,媽媽生病的事情?)都沒有,是在談3 萬元時,手機有完整紀錄,就是說他自己到巴基斯坦,他家 人在印度受到迫害,他哥哥跟爸爸被關進去,他說要回去看 媽媽,有以要動手術為由跟我借一大筆錢,我說我沒有辦法 ,他才說可不可以拿3萬元當作旅費。(審判長問:6萬5,00 0元部分,妳於偵查中說要和「王先生」簽約要還「Ali」美 金2,000元,於審理時說那是來臺旅費,要還「Ali」的美金
2,000元,妳所謂的來臺旅費以及還「Ali」美金2,000元是 什麼意思?他跟「Ali」爸爸拿的美金2,000元是什麼?)被 告說在巴基斯坦沒有錢,那美金2,000元是要搭飛機到菲律 賓偷渡搭船回臺灣的旅費,他先跟阿里的爸爸拿了,所以等 到臺灣要跟我借這筆錢還給阿里,當時他回臺灣目的號稱要 看我,還有跟王先生生意往來,王先生要到巴基斯坦投資他 的礦業,而被告目前均未還款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01至3 13頁)。
3.經核證人丁○○上開證述之內容,前後歷經多次之偵、審訊問 ,從雙方交往至被告各次借貸過程,均能為一致證述且極為 肯定,並無悖於常情之瑕疵可指,甚且對於其至巴基斯坦與 被告朋友接觸對話內容及被告如何向其勸說貸與金錢支援等 理由,以及為何交付款項與阿里等種種說詞、交付款項與被 告之期間、流程、事後如何察覺有異等案情細節,亦均能夠 清楚描述,在在可認告訴人確係出於親身經歷所為之證述。 4.告訴人名下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貸款、提款內容,亦均 與告訴人所指下述貸與被告之時間、金額相互吻合乙節: 查如附表編號1部分,依告訴人申辦之中華郵政交易往來明 細表所示,於103年4月25日、26日,分別提領10萬元、4萬 元,共計14萬元;如附表編號2部分,依告訴人申辦之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帳戶(103年 間原為大眾銀行,於106年間合併後名稱為元大銀行)交易 往來明細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於103年5月6日放款2 0萬元,並於同年月14、15、20日,分別提領1萬115元、3,0 00元、10萬元,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於103年4月25日領款3萬 元,元大商業銀行帳戶於103年4月25日領款6萬元;如附表 編號3部分,依告訴人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中華郵政交易 往來明細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於104年3月2日轉帳存入4 0萬元,同日即支出40萬元;如附表編號5部分,依中華郵政 、富邦商業銀行交易往來明細所示,中華郵政帳戶於105年7 月5日分別領款2萬元、2萬元、1萬元,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於 同日領款1萬元等情,有本院調取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10年2月2日函附告訴人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3 年至105年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0年1月29日函附告訴人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 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2月5日函附告 訴人名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3年交易明細、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110年2月17日函附告訴人 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至105年交易明細各1份 (見院卷一第243至246頁、第251至252頁、第257至270頁、
第273至285頁)在卷可參,且有告訴人所呈中華郵政、台北 富邦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之存簿內頁各1份可查,並經本院 當庭核對與前揭存摺原本相符、告訴人所呈元大商業銀行交 易往來明細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93至409頁 ),均堪認與告訴人所指情節相符,其所指歷次交付款項乙 節實屬有憑。
5.再依告訴人、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容,被告確 實有向告訴人貸得如附表所示款項達83萬5,000元: ⑴觀諸告訴人、被告於105年5月20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所示內容及判斷如下(見偵卷第185頁,原文摘錄): ①「23:51 Raja G Hello23:51 Raja G R u busy ? 23:52 Yu Ling Chen I know you have few money with yo u...and now I am not in good condition economically. ..the money I gave and lent you around NTD 800000…mo st from bank loan...plus house installment ...every month I pay bank around NTD..35000...and personal in surance fee ..around l50000 per year..so I don't hav e much money left...and this month,I have paid gover nment income tax around NTD 40000, now I don't have cash to help you solve the airticket…but if I can't help you...do you have other way to solve this probl em?
23:53 Raja G Come on u don't worry 23:53 Raja G I will get money I am trying 23:54 Raja G I will not ask u bcoz u already done a lot for me」等情。
②上開對話,被告於偵查中已供稱:這訊息是我發送的,在對 話中是說「I will get money」,不是「I will give mone y」,這是不同意思等語(見偵卷第39頁、第75頁),已可 認被告與告訴人間確實有相互傳送上開訊息無誤。 ③告訴人提及「I gave and lent you around NTD 800000」即 表明「我已經給你跟借你約80萬元了」之意,被告回覆「Co me on u don't worry 」、 「I will get money I am try ing 」、「I will not ask u bcoz u already done a lot for me」即「拜託,不用擔心」、「我將會賺取(得到) 錢」、「我將不會要求妳,因妳已經為我做夠多了」等語。 然倘雙方未有任何金錢往來關係,見他人傳送自己欠款訊息 ,當會極力否認或表示不明之處,但未見被告有任何質疑或 反對態度,反而是回覆自己將會賺(得到)金錢,不會再請 求告訴人幫助,因為已經向告訴人得到很多協助等言語。是
以此訊息脈絡可知,被告顯然已承認告訴人有交付其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款項。
⑵觀諸告訴人、被告於105年7月2日、同年8月17日之通訊軟體L INE對話紀錄所示內容及判斷如下(見偵卷第190頁背面、第1 95頁背面至第196頁,原文摘錄):
①105年7月2日訊息內容:
「20:19 Raja G I am going fu ren mrt station 20:19 Yu Ling Chen 泰山區泰林路二段522巷七號二樓 (略)
20:53 Raja G I am in taxi」等情。 ②105年8月17日訊息內容:
「22:04 Yu Ling Chen My father and his brother have so me land division problem ...I has no cash now, the 6 5000 I gave you was from my mother...I don't know wh at the outcome will be.but I want to prepare some fo rmy father in case he win ...so I think if you could successfully sign the agreement and get some cash i n the future... besides leave some money for your fa mily,leavesome for me... 22:38 Raja G I contact with them a lot of time but t hey said I have to wait」等情。 ③依前揭①訊息,105年7月2日被告確有前往告訴人住處,且前 揭②訊息告訴人傳送「我沒有現金,我從我母親那裡給了你6 萬5000元,...我想如果你成功簽約且得到現金,除了留一 些給你家人,也留一些給我」,被告回應:我聯繫他們多次 ,但他們說我必須等」等言語,則於告訴人談及被告倘簽約 成功,希望能還款之時,亦未見被告有何否認借款之回應, 是告訴人指述有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時、地交付6萬5,000與 被告等情,亦屬所據。
6.至被告供稱告訴人勒索他云云部分,被告僅於106年7月25日 為檢察官傳喚到案時提出其手機通訊軟體截圖3張為佐(見 偵卷第75頁、第79至82頁),惟觀諸被告所提之對話紀錄, 顯為雙方進入司法偵查程序後,告訴人對其供述表達不滿之 言論,及告訴人曾傳送兩人之床邊合照、結婚書約,並未見 有何勒索文意。又為何該次偵查庭不見被告提出與告訴人於 交往期間之完整對話紀錄,反而僅是片段提出與本案事實認 定無關之對話內容,亦顯見被告欲混淆視聽,且有意隱藏與 告訴人間交往期間金錢往來之真實情況,是被告空言指摘告 訴人向其勒索,未見有何實據,顯無從採信。 7.綜上,告訴人證述情節均與其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前揭對話
訊息內容相符,本院堪認告訴人各次貸與如附表所示款項與 被告之情均屬真實。
㈢被告是否不具還款意願,向告訴人偽以單身及締結婚姻,使 告訴人誤信能與被告結婚生子,陸續依被告如投資事業、家 庭困境等理由而貸與財物?
1.觀諸告訴人與被告間於104年9月13日起之訊息內容,可知被 告確有佯裝欲與告訴人締結婚姻,而以家人困境、投資礦業 等理由,向告訴人借貸金錢之情,相關對話紀錄如下: ⑴於104年10月6日之對話記錄(見偵卷第154頁背面,原文摘錄 ):
「13:41 Yu Ling Chen Like.sick. some relatives die .ge t married... then I can get long days off…ha,I do'nt w ant get sick., will you marry me...then I can get days off now
13:44 Raja G U again start married I told u if I got s uccess in this business I will get marry u」等情,依被 告前揭回覆即「你又再次提到結婚,我有說過如果我事業成功 ,我將會娶你」,可見被告多次與告訴人談及欲締結婚姻等情 。
⑵於104年11月5日、8日、23日、24日之對話紀錄(見偵卷第15 7頁背面至159頁背面,原文摘錄):
①104年11月5日之部分:
「12:38 Raja G This is bad time for my family 16:28 Yu Ling Chen Why are they arrested ? Will your father and brother be released soon? 16:28 Raja G U know we r trying to move to Pakistan 」等情。
②104年11月8日之部分:
「23:03 Yu Ling Chen...and I thought if you and your family.especially your mother....how are you all? 23:04 Yu Ling Chen Thought of you 23:47 Raja G She is not well 23:48 Raja G She need operation」等情。 ③104年11月23日之部分:
「19:06 Raja G I need some help if u can do if u can't it's ok19:06 Raja G No problem 19:06 Yu Ling Chen What help... 19:08 Raja G I want go to India visit my mom 19:09 Yu Ling Chen Great... both 19:10 Yu Ling Chen You need what help?
19:11 Raja G I need some money around 00000 ntd it's very shameful for me to ask u again for help but I have no other who can help me 19:11 Raja G If u can't it's ok 19:11 Raja G No problem(略) 21:08 Yu Ling Chen Hi. ..30000,..ok.,.How to give it to you?
21:09 Raja G I will ask Ali to pick from u 」等情。 ④104年11月24日之部分:
「10:28 Raja G Ali said 6:30 pm tai power building sta tion is it ok for u?
12:34 Yu Ling Chen Ok...ill be there 12:39 Raja G Tai power building station exit 3 (略)
18:02 Yu Ling Chen 1am on my way ..will be there by 18:30(略)
18:24 Yu Ling Chen 1am at exit 3 now(略) 18:25 Raja G Ali is near by(略) 18:34 Yu Ling Chen Have given it to him 18:34 Raja G He told me already 18:34 Raja G Thank u」等情。 ⑤綜觀上開①至④對話紀錄,被告先行以「家人現在狀況不好」 ,告訴人遂詢問被告之父親、兄弟為何會遭逮捕,是否會被 釋放,被告並有表示「家人將遷居至巴基斯坦」之事,再以 「母親不好,要作手術」、「需要告訴人幫忙,他要去印度 探望母親」等理由尋求告訴人協助。且傳送「我需要一些錢 ,大約新臺幣3萬元,我非常羞愧去求你再次幫助我,因為 沒有其他人可以幫我」(I need some money around 00000 ntd it's very shameful for me to ask u again for he lp but I have no other who can help me。),亦可佐被 告多次以困窘需要金錢向告訴人借貸。又依上開訊息,告訴 人因相信被告欲前往印度探望母親需要費用,遂相約在臺電 大樓捷運站交付3萬元與被告指示之阿里等情。 ⑶於105年4月5日之部分(見偵卷第178頁,原文摘錄): 「22:00 Raja G U mean u want breakup? 22:00 Raja G I tell u one thing I don't want get merry if ever I get merry I will merry u(略) 22:22 Raja G I don't want merry with any other women 22:23 Raja G Bcoz I know if I merry any women I will l ost u」等情。依該對話內容,告訴人欲分手,被告仍偽以單
身,以將來如果結婚只會與告訴人締結婚姻,使告訴人一直陷 於感情期待之事實。
⑷於105年5月20日、27日之部分(見偵卷第183頁背面至185頁 、第186至186頁背面,原文摘錄):
①105年5月20日部分:
「21:10 Raja G U know last night I see u in my dream 21:11 Raja G I went to Taiwan 21:12 Yu Ling Chen I do hope some day you can stay l ong in Taiwan(略)
21:24 Raja G Mr Wang know my situation well 21:25 Raja G So he said if they come to Pakistan at least I need more then 0000 usd to spend every thing 21:26 Raja G So he said I come to Taiwan it's less a nd he will sign agreement 21:26 Raja G I said ok I am happy with it(略) 23:10 Raja G Anyway I wanna visit Taiwan(略) 23:17 Raja G First I have to traveling money」等情。 ②105年5月27日部分:
「21:19 Yu Ling Chen Your father has kidney proble m...?
21:19 Raja G Yes21:19 Yu Ling Chen What's wrong 21:20 Raja G And he has blood pressure and one heart attach(略)
23:43 Yu Ling Chen Since I met you ...you always put yourself in a very hard situation…even I lent you s o much money,you spent it all on investment and fami ly....and not left any money with you ..I know you w ant to do big thing ...but the process and what you' ve been through...so much..so hard...hope sunshine c ome to your life soon…hope Mr Wang and his boss can sign agreement with you soon 23:45 Raja G I am not looking that any more they wan t sign ok they don't want it's ok too I want to do m ore jobs to make money
23:45 Raja G I want return u money in this year 23:45 Raja G Want my family come to Pakistan」等情。 ③依上開①對話內容,被告提及要與王先生簽署契約,有返臺旅 費需求;依上開②對話內容,告訴人即明確提及「我借你那 麼多錢,你都花在投資跟家人身上」(I lent you so much money,you spent it all on investment and family),
並也延續上開①話題,認為被告遭遇很多困境,希望這次可 以與王先生簽約等,被告亦無為任何反對或疑惑表示,而是 回覆:「我會在今年還你錢」(I want return u money in this year)等語,均足認被告以投資、家人困境需要經濟 援助等理由,多次向告訴人借貸等事實明確。
2.證人即被告之妻楊文欣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與被告結婚10多 年,有3個小孩,目前全家人均居住在戶籍地,沒有與被告 分居過,家中開銷平均分擔,被告要負擔小孩學費及補習費 ,被告會回巴基斯坦,小孩比較小時我有與他回去過,也有 見到他父母,印象中被告母親有開過刀,我與被告感情好, 他對小孩也很好,家中沒有經濟困難過,被告也沒有跟我提 過經濟困難等語(見偵續卷第91至93頁),即被告並非單身 、與其配偶為正常婚姻及家庭關係,且被告及其父母均長年 在巴基斯坦,則被告以去印度探母、父親在印度遭逮捕等理 由向告訴人取得財物,顯均屬詐取錢財之話術。 3.證人丁○○於審理時結證稱:如果我知道被告已婚、有小孩及 家庭,我不會借被告錢,就算我們有性行為,我不會想要介 入人家家庭,我覺得被騙是因為我是基於男女交往或婚前, 被告隱瞞婚姻,才造成我一直借款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 26頁、第38至39頁),而告訴人甘冒公開其感情世界及與已 婚男子金錢往來關係所可能承擔之名譽風險,並願受偽證罪 責證述前情,且曾前往巴基斯坦與被告同住之事,亦有被告 、告訴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2份、告訴人自行製作婚姻書 約(見院卷一第173頁、第213頁)在卷,倘非告訴人陷入愛 情及未來婚姻之企盼,實難想像何以會專程前往巴基斯坦與 被告相會,並交付被告高達83萬5,000元之金錢。而本案被 告並非單身,且與其配偶有正常婚姻家庭,與告訴人間並非 真心交往,見告訴人與其交往欲結婚,會願意付出錢財支應 其生活,竟利用告訴人情感佯以借款而詐取財物,其施用詐 術之犯行即屬明確。
4.是以,告訴人確有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與被告,已如前述。 被告偽以單身並利用告訴人與其締結家庭之期盼,佯以各式 理由借貸款項,自始至終均否認與告訴人間有任何金錢往來 ,足認本無還款意願,是其自始即具有詐欺取財不法所有之 意圖甚明。
5.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另辯以:告訴人所呈LINE訊息內容,我 只承認帳號是我的,使用人是我的名字,我那時候人在巴基 斯坦,所以那不可能是我的,我不能保證,告訴人有我的LI NE帳號及密碼,我沒有說整個我們之間對話我都沒有參與、 書寫,我只有寫一部分,有些是告訴人寫的,我希望對方提
出LINE對話紀錄,我也提出我LINE對話紀錄云云(見本院審 易卷第45頁、本院易字卷第195頁)。然查: ⑴首先,通訊軟體之使用者密碼是極度私密之個人資訊,倘遭 人冒用,攸關個人之信用、人際關係甚鉅,縱然是交往中或 發生性行為之男女,向他人透露之可能性均極低,被告空言 主張告訴人冒用其line帳號云云,自難遽信。 ⑵告訴人於104年9月13日前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因 留存舊手機無法解密而未能存卷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09年7月27日函送數位鑑識報告1份在卷(見本院易字卷一 第127至135頁)。然本案援引之雙方對話紀錄,是告訴人提 供其新手機送交員警鑑識,由員警還原從104年9月13日起至 106年12月6日止之對話紀錄,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107年9月19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070025033號函文所附報告在 卷(見偵卷第153至213頁),而手機鑑識員警卓群與被告、 告訴人間均不相識也無冤仇,且為公務人員,當無偏袒一方 或構陷被告入罪之動機。而觀諸該鑑識所呈對話紀錄之形式 及內容,日期、時間與對話之內容前後均連貫,尚無雞同鴨 講或一方前言不對後語等足使人懷疑遭竄改、剪輯致喪失語 意連貫性之情況存在,足見上開LINE對話內容確屬真實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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