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91號
CHDV,111,除,91,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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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鈺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結
代 理 人 王國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崇儀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12月27日 378,715元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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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