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5號
CHDV,111,除,4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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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源鎂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樺

代 理 人 周佩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馬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温坤炎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0年4月6日 26,649元 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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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鎂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