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泓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0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元實業社 洪淑梅 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110年11月10日 190,277元 S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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