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舜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 告 周宜學(111.9.9成年)
法定代理人 徐海玲
被 告 賴廷怡(112.1.1成年)
法定代理人 劉紅英
被 告 吳佳玲(國外公送)
籍設高雄市○○區○○里○○街000號 (遷出國外)
梁乃元
梁順森
吳健豪
吳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賴廷怡、周宜學、梁乃元、梁順森、吳健豪、吳秋慧、吳佳玲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部分(即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六、七、部分),因送達之故, 應行再開辯論,並定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