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9號
CHDV,111,訴,99,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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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舜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 告 周宜學(111.9.9成年)


法定代理人 徐海玲
被 告 賴廷怡(112.1.1成年)

法定代理人 劉紅英
被 告 吳佳玲(國外公送)
籍設高雄市○○區○○里○○街000號 (遷出國外)
梁乃元

梁順

吳健豪
吳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賴廷怡周宜學、梁乃元、梁順森、吳健豪吳秋慧吳佳玲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部分(即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六、七、部分),因送達之故, 應行再開辯論,並定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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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