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黃徽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謝玉蘭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