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3號
CHDV,111,補,223,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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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豐蔬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2021號),惟被告已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7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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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