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謝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家安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
萬834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8619元,請如期
繳納。
二、提出原告、被告謝家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兩造
父親謝清松、大姐謝金芳、母親(亡故、除戶)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本院105年家訴字第38號(暨上訴審)民事判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