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6號
CHDV,111,補,186,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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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黃美玉
李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補繳費用),將裁定駁回其
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
合併計算。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美玉
李鴻洲新台幣(下同)各3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
告不得為特定行為,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500元,請於10日內繳納。
二、補正起訴狀被告姓名。依彰化縣環境局稽查工作紀錄之對象
李慧君(女),惟請自行確認被告(補正狀,附繕本)。
三、提出兩造房屋相鄰正面及牆壁間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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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