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6號
CHDV,111,補,176,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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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張良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張廷耀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萬320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原告聲請先行調解,故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先
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則於該日五日內,
應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008元。
調解前,請先補正(陳報)下列事項: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拍賣前
後、分割前後、及含之前仍屬祭祀公業張廷耀名義)、異動索引

系爭三七五租約全部終止否或尚存在?原因何在?
被告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原告(大房部分)迴避?該公業現由
誰掌管公業財產、金融存簿(或定存單)及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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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