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9號
CHDV,111,司繼,29,202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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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顏英芳
關 係 人 李秀蓉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顏坤宸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李秀蓉被繼承人顏坤宸(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村○○路○段000○00號,民國106年9月2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顏坤宸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顏坤宸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顏坤宸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顏坤宸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顏坤宸同為大城鄉和 寮段939地號土地共有人顏營(已歿)之子女被繼承人顏 坤宸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 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辦理分割上開土地事宜 ,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 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 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 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 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此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所明定。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家事庭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 等為證,並有本院案件紀錄查詢索引卡、彰化縣○○○○○○○000 ○0○00○○鎮○○○0000000000號函檢附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經核 無訛,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顏坤宸選任 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屬有據,本件自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 要。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首在考慮其適切性,即除管理遺產 須公平外,應以對遺產遺債情況瞭解較深,或對遺產管理事 務有專業能力者為優先選任。經聲請人推薦由李秀蓉地政士 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地政士出具之同意書附卷可稽。 茲審酌李秀蓉地政士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 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 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 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 認由李秀蓉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顏坤宸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 ,故依法選任之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又若無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從而國有財產署依 國有財產法第9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財產具有期待利益 ;且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為管理 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 有財產署依法係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自與本件有利害關 係,是本院依職權併予通知,附此說明
五、另依民法第1179、1180條、第1132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0條 規定,遺產管理人有下列職務及義務: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一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 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 ,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 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因 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 說明遺產之狀況。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民法 第11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處理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 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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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