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智翔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票正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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