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63號
CHDV,111,司票,463,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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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鄭兆宏

上列聲請人鄭兆宏因與相對人李晨希即李依曄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鄭兆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票號:TH0000
000)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二、又依本票原本所示,到期日為「空白」,惟聲請狀載明到期
日為「110年1月18日」。是請一併具狀更正「到期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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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