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43號
CHDV,111,司拍,43,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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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吉祥
上列聲請人陳吉祥因與相對人陳虹君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陳吉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市○○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
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
等欄均應揭示)
二、請提出相對人江佳玲陳虹字之繼承人、相對人陳秉軒即陳
虹字之繼承人、債務人陳秉鈞即陳虹字之繼承人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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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