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 請 人 陳吉祥 上列聲請人陳吉祥因與相對人陳虹君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吉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彰化市○○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 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 人等欄均應揭示)。二、請提出相對人江佳玲即陳虹字之繼承人、相對人陳秉軒即陳 虹字之繼承人、債務人陳秉鈞即陳虹字之繼承人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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