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1號
CHDV,111,司拍,31,202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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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賴政義


相 對 人 張芸瑄

相 對 人兼
法定代理人 詹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淑雅張芸瑄分別於民國109 年10月5日、110年3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及最高限額40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 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等向聲請人分別借貸500萬元 及200萬元,詎相對人等自111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經催討無效,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利息、違 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土 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以 上皆2份)及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 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 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通知相對人等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三條 0000-0000 98.00 全部 張芸瑄所有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一層:48.89;二層61.82;三層:61.82;四層:61.82;五層:36.65;騎樓:14.77;總面積:285.77 陽台:18.36 全部 張芸瑄詹淑雅持分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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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