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高李麗鶯
李俊義
關 係 人 李麗珠(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謝維東(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謝銓(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謝銀紡(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李俊雄(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李尤慧(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李國樑(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李國正(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李雅惠(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邱明仁(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邱明鴻(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邱明潔(即李火爐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黃振賢
關 係 人 黃明娥(即黃賴屘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沈黃阿好(即黃賴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 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 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 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 ,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義務人李火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下同)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李火爐 、黃振賢、長江布業有限公司、黃賴屘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 ,並經登記在案。而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起陸續以 黃振賢、黃賴屘、施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2 00萬、㈡30萬、㈢70萬、㈣200萬、㈤300萬、㈥70萬、㈦30萬元等 ,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並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 依法訴追後,尚欠本金7,014,70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 清償。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 人高李麗鶯、李俊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本票 、撥款協議書暨約定書、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010號債權 憑證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為證。三、經本院於111年2月24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就本件聲請陳 述意見,相對人高李麗鶯、李俊義具狀陳稱李火爐已於87年 去世,當時並無貸款,長江布業有限公司在繼承人未知的情 況下擅自借款等語。另關係人黃振賢則具狀略以,李火爐之
繼承人均未聽過有借款或保證,聲請人應提供債權資料核對 是否屬實,繼承人係善意第三人,不應被拍賣財產等語。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 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 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至於相對人、關係人所述,核屬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 之債權有所爭執,因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 ,相對人等如就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 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亦不得以前 開實體法律關係之事由,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 程序中阻止聲請人行使其抵押權。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新中庄 0000-0000 903.61 60分之20 (其中高李麗鶯60分之4;李俊義60分之16) 重測前:花壇段中庄小段0000-0000地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