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10號
CHDV,111,司催,110,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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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黃鴻霖
上列聲請人黃鴻霖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鴻霖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票號:LGA0000000)發票日為「1
10年9月30日」、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但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載明發票日期、金額均為空白請確認上述支票是
否有記載「發票日」及「金額」?
二、如111年4月27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日期或金額有
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到院,否則本件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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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