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甲○○
八弄三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東營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不服民國94年11月18日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貳佰柒拾肆萬零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77條之16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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