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15號
CHDV,111,司促,4115,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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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債 務 人 陳麒安陳志明繼承



陳重達陳志明繼承



陳郁婷陳志明繼承


陳孟賢陳志明繼承



陳孟樺陳志明繼承



兼法定代理 張慧珍陳志明繼承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繼承陳志明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
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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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