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13號
CHDV,111,司促,411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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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孟翰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吉勝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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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