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94號
CHDV,111,司促,3794,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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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



上列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林裕豐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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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