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88號
CHDV,111,司促,378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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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參拾肆元及暨自
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自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
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于涵於民國109年6月10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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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