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平正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式為何?利息自民國92年10月1日
起算之請求依據為何?(即應敘明本件債務係自何時開始遲
延未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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