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12號
CHDV,111,司促,3712,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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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克俊林湘銘之繼承人



林依潔即林湘銘之繼承人





林文傑林湘銘之繼承人



林思涵林湘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克俊林湘銘之繼承人、林依潔即林湘銘之繼承人
林文傑林湘銘之繼承人、林思涵林湘銘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林湘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15,918元,及其中新臺幣13,969元自民國107年6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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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