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張凱翔
上列債權人張凱翔因與債務人許余雪即許本柱之繼承人等3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凱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本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並向管
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
三、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許本柱之全體繼承人之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民法第297條參照)
四、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限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許本柱「所得遺
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
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