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語彤即曾靖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772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
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109年5月19
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以1個月為1期,利率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
前為0.845%)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周年利率1.845%
按日計息,前項利息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第1年由政府補貼利
息,第1年期滿後由債務人負擔利息,若債務人自第7個
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
由債務人負擔貸款利息;雙方並約定如逾期繳息,除按
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此有個
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書面為證。
(二)嗣查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6,772元整,自111
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至今已逾期繳款2
期,依契約書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無須以書面
方式催告即可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
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並連帶給付自逾
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迭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上開債務無效果,茲為免判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