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89號
CHDV,111,司促,3389,2022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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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山龍



債 務 人 蔡榮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8,760,44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8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38,696,000元 111年1月31日 1.97 111年3月1日 002 48,000,000元 111年1月31日 1.97 111年3月1日 003 10,064,446元 111年1月31日 3.5 111年3月1日 004 200,000元 111年3月29日 2.47 111年4月30日 005 1,800,000元 111年3月29日 2.47 111年4月3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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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