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89號
CHDV,111,司促,3389,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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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蔡山龍,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
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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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