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66號
CHDV,111,司促,3366,202204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債 權 人 林佑諭
上列債權人林佑諭因與債務人陳欣壽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林佑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7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票號:AB0000000、AB000
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
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具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台端所提出附表之支票號
碼與支票影本並不相符)
四、聲請狀所附支票(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
、AB0000000)影本,發票人均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鄭麗雪」僅為法定代理人;另依支票(票號:AB0000000、AB
0000000、AB0000000)影本所示,發票人為本件債務人以外
之第三人,是請補正本件向債務人「鄭麗雪」個人請求之依
據為何?如有誤繕請一併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