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65號
CHDV,111,司促,3365,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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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林鉑
上列債權人林鉑涵因與債務人劉育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鉑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03,920元之計算式為何?
請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台端所提供之
對話紀錄與聲請狀之內容並不相符)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算之基礎為何?(如
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
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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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