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97號
CHDV,111,司促,319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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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
債 權 人 蘇建光
上列債權人蘇建光因與債務人賴佩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蘇
建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95,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請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台端所提聲請狀之附表,未載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是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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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