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02號
CHDV,111,司促,3102,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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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沁容



吳寶丹吳佩蓁




蔡崇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沁容前就讀樹人醫專,邀同債務人吳寶丹即吳
佩蓁、蔡崇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2,16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沁容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寶丹吳佩蓁、蔡崇顯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161元 吳寶丹吳佩蓁、蔡沁容、蔡崇顯 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161元 吳寶丹吳佩蓁、蔡沁容、蔡崇顯 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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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