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56號
CHDV,111,司促,3056,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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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巫依芳
債 務 人 林楷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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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