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坑(即陳志龍之
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876,509元或350,000元,倘有
錯誤,請一併更正之。(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為87
6,509元,惟就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則為「尚有350,000元整債
務未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