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
債 權 人 日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壽華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債權人日華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松和佐有限公司即豪水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華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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