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任鳳儀即富佳金融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王奕淵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可資參照。次按,聲 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 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亦應依同法第513條 之規定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1年3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一、請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債務人違反委託書條款 之違約事實內容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裁 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亦未繳費,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 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