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23號
CTDV,106,司促,9823,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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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WOLOWICZ JR RICHAR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催繳函所載姓名與用戶名
稱、居留證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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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