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96號
CHDV,110,訴,49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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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張釵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天恩宮
法定代理人 張傳良
被 告 劉美
張淑閔
呂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確認被告天恩宮彰化縣○○鄉○○段00地號 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之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下 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不存在。被告天恩宮劉美俐、呂榮 攀及張淑閔不得有任何禁止或妨害原告使用前開建物之行為 。係主張略以:系爭土地,原告原有應有部分9900分之1751 ,係於民國(下同)80年間由原告向訴外人張嘉四、原告配 偶邱蒼景向訴外人張其傳購買,並登記為原告所有。於80年 9月26日原告委託邱蒼景與訴外人張有純簽訂工程契約書, 由原告出資在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第一、二層(即彰化 縣○○鄉○○段00○號),且當時已得其他土地共有人同意,並 於82年9月10日辦畢所有權登記,其後原告在系爭建物上予 以增建。原告源於對一貫道宗教信仰之善念,熱心公益,提 供系爭建物作為一貫道「通道佛堂」使用,供信徒修道或暫 住之用。因原告無價供「通道佛堂」使用,所以有關「通道 佛堂」平常事務支出(如檀香、水電費用、房屋稅、地價稅 等),均由「通道佛堂」信徒自由捐獻成立基金去支付。80 年12月2日原告將名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贈與天恩宮,當 時交付辦理所需之所有證件,於81年1月29日辦畢所有權移 轉登記。後來原告方知天恩宮辦理移轉登記土地所有原因 為買賣,並非當初約定的贈與,但原告心想本要贈與,登記 原因就不必多想。91年12月間,天恩宮要將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向台北市民政局申請為寺廟產權登記,惟礙於天恩宮並非



自耕農無法承受農業用地而無法登記。天恩宮因而向原告告 知上情,並打好「土地所有權確認寺產切結書」一式兩張寄 給原告(內附天恩宮諸葛慧講師指示字條),天恩宮並在其 中一張書寫「1.請蓋相同印鑑,2.本切結書作廢,請無需寄 回」。如前所述,原告既已贈與土地,縱其切結書內容與事 實不符,原告不予過問,一心配合天恩宮指示,在另紙切結 書簽名蓋印鑑章,連同印鑑證明辦理農地廟產登記,該過戶 後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原告亦依指示留在原告處,另將影 本寄回給天恩宮。殊不知,109年3月間起天恩宮管理人邱鎮 夫(已歿)、劉美俐夫婦未經原告同意,竟無權占用搬進系 爭建物居住,其理由謂係天恩宮借用原告名義購買系爭土地 ,並借用原告名義興建系爭建物。被告呂榮攀擅自更換門鎖 ,不讓原告進入。雖經原告報警勸渠等離去未果,原告至今 無法進入。而於邱鎮夫(已歿)、劉美俐夫婦無權占用期間 之1樓109年7月、9月份電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92、53 96元,均較往年同期之108年7月份、9月份電費分別為1733 元、1996元異常暴增,致使原告不僅對系爭建物無法自由使 用、收益及處分,且遭受財產權上之損失。為此,原告在不 得已下,方向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申請斷水、斷 電,此乃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又被告天恩宮於109年1 0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假處分,稱:「… …80年間,在彰化縣社頭鄉,經一貫道信徒捐獻予天恩宮, 購買土地,並以申請合法農舍名義興建於系爭土地上之系爭 建物(24號建號建物)暨水電設施,為天恩宮廟宇,並以原 告名義登記……」,顯屬不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不服提起 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駁回確定。原告出資 興建系爭建物無償供一貫道「通道佛堂」使用,開放供公眾 參拜。詎天恩宮及其管理人員邱鎮夫(已歿)、劉美俐夫婦 於109年10月17日起竟不讓原告及家人進入佛堂參拜,渠等 所為,誠如鳩佔鵲巢、乞丐趕廟公。系爭建物為原告出資興 建,並已辦畢所有權登記,與天恩宮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詎天恩宮主張系爭建物係其興建及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 則原告私法上地位自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法律關係之不 明確得以確認判決予以排除,爰為如上聲明之確認之訴。再 者,系爭建物原告出資興建供為一貫道「通道佛堂」使用, 並開放供公眾參拜,俾弘法利生。詎被告劉美俐竟不讓原告 進入系爭建物使用,且張淑閔自稱天恩宮社頭通道佛堂自救 委員會,亦於110年3月23日以存證信函告知原告禁止進入系 爭建物之通道佛堂參拜,侵害原告之權利,為此,併訴請被 告天恩宮劉美俐、呂榮攀及張淑閔均不得有任何禁止或妨



害原告使用系爭建物之行為等語。
二、被告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各抗辯略以: ㈠天恩宮部分:天恩宮為奉祀彌勒古佛之寺廟,80年間蒙信眾 慷慨捐獻,得以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供建廟之用,其後 並經信眾出錢出力,「通道公共佛堂」即系爭建物方於81年 間建廟完成。惟因當時天恩宮辦理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 且受土地編定使用之限制,事實上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故 暫將部分土地應有部分、系爭建物借名登記於信徒即原告名 下。詎天恩宮多次請求原告返還上開借名登記財產,並於11 0年5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向原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 表示,並請求返還系爭建物,及回復系爭建物原有之水、電 供給狀態,並將電力公司用電戶名、水公司用水戶名均辦理 過戶登記予天恩宮等一切手續,原告均置之不理。天恩宮為 系爭建物真正所有人,且為借用原告名義興建系爭建物之 實際出資人,彼此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既已終止,系爭建 物本即為作為信眾日常使用之建物,原告無故拆除系爭建物 之電線、發電機,並截斷系爭建物水電供應,致無法充足 生活條件使用系爭建物,係故意侵害被告對系爭建物使用收 益之權能。原告配偶邱蒼景為道親,管理社頭通道佛堂帳務 不清,無法每月公開帳戶收支明細,被天恩宮除名後產生糾 紛,109年10月11日由原告申請系爭建物斷水、斷電。通道 公共佛堂現由張淑閔管理。天恩宮現亦於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618號事件訴求原告應移轉登記系爭建物所有權登記與 天恩宮等語。
 ㈡被告劉美俐部分:係因原告斷水、斷電,當時整個暗暗的, 原告的兒子在那裡看,把其夫婦先生嚇到了,當時嚇到手軟 ,怎麼敢開門。而且其先生中風,原告還把系爭建物斷水、 斷電,如果怎麼了,誰負責。現在原告與家人要去公共佛堂 ,其不會趕她走等語。
㈢被告呂榮攀部分:鎖頭是其換掉的沒錯,因為原告把系爭 建物斷水、斷電,還請人把鎖頭換掉,所以其等才把門鎖 更換的。現在原告與家人來佛堂,其等不會阻止等語。 ㈣被告張淑閔部分:(法官問,通道佛堂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 進入,還是要有特定資格的人才能進入?)每個人都可以進 入,目前都是道親進來,如果不是道親要來,我們也不會禁 止其進入。如果原告要進來參拜,我們不會阻止她進入參拜 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1、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坐落於系爭土地上,被告天恩宮現為系 爭土地共有人,系爭建物登記為原告所有,亦為原告出資



建造,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亦會同彰化縣 田中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在案,各製有如附圖之建物測量 成果圖與本院測量勘驗筆錄在卷可參,知悉系爭建物合法 登記部分為加強磚造之二層農舍,建築完成日期為81年5月 12日,坐落於系爭土地上,總面積200.68平方公尺。惟已 增建為四層樓建物,三、四樓入口處磨石子地面標示1996 ,一、二層樓亦各有增建。一樓大門掛有通道公共佛堂匾 額,建物係作為宮廟使用等情。被告除否認系爭建物為原 告出資興建,抗辯係天恩宮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現另案 訴求應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等語,餘未爭執,未爭執部 分,本院自堪採信為真正,且為以下論判之基礎。 2、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原告出資建造所有一節,已經被告抗辯 如上,本院參酌證人李炳輝證述略以,其為天恩宮道親,在 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領命當點傳師,負責台中區彰化 縣的道務,但沒有管錢。(問,蓋佛堂的錢如何來?答)邱 蒼景及張釵他們夫妻負責的,錢是道親隨喜捐獻,錢捐出來 給佛堂,供應佛堂廟裡的一切事務費用,包括蓋佛堂,不夠 的部分是原告跟她先生負責。當時管理佛堂金錢事務的是邱 蒼景。(問,依照你的認知,佛堂是屬於私產或是道親大家 共有的?)地是原告跟她先生邱蒼景買的,佛堂蓋是道親了 願,不夠的錢是邱蒼景開方的,從蓋房子買地都是他負責的 。(問,原告夫妻有表示過要把佛堂及土地獻給一貫道的系 統嗎?答)有。道親有了願的,怕後代的子孫不瞭解,所以 天恩宮有建議把佛堂捐獻天恩宮。但是邱蒼景後面何時捐獻 的我不知道,我也不敢管,因為地是他買的,佛堂也是他蓋 的,我只是單純負責傳道,所以要不要捐獻是他自己作決定 ,有沒有捐我不知道,產權資料都是邱蒼景在保管。(問, 天恩宮中心系統現在還是嗎?答)他們108年把我趕出 去,我9月回來時,我才知道被人家趕出去。在108年以前天 恩宮是通道佛堂的中心因為我常年在柬埔寨開方蓋佛堂, 他們沒有經過天恩宮會員大會決議就把我趕出天恩宮,廟裡 貼出一張我沒有從事廟務,說我被除名了。我後來把廟裡張 貼的公告撕下來,然後我就走了。(問,天恩宮後來有沒有 另外分派出去?答)沒有。就一貫道而言目前天恩宮還是中 心,但是既然他們現在不要我了,我就離開了。(問,原告 及邱蒼景算不算離開了?答)他們夫妻想回去拜,但是現在 通道佛堂的人不讓他們回去拜,而且他們夫妻現在也不能進 去,因為佛堂房鎖也被換掉了。(問,天恩宮有無編列通道 佛堂每年度需要開銷的經費預算嗎?答)一毛錢也沒有。從 蓋佛堂到現在沒有。(問,蓋佛堂是先蓋一、二樓,這是



誰蓋的?答)是道親捐獻蓋的,不夠的錢是邱蒼景夫妻付錢 的。(問,你剛才說隨喜捐獻是蓋房子的名義捐獻,還是平 常廟務的捐獻?答)從蓋房子的時候,道親們就有捐錢出來 了願。錢的細項有管。蓋房子的時候道親就有捐錢了,但是 不夠的錢是邱蒼景夫妻出錢的。後來的廟務支出道親都有捐 錢。(問,通道佛堂本來就叫通道佛堂,還是叫通道公共佛 堂?答)一直以來就是叫通道佛堂。這是從中心賜名叫通道 佛堂的,不能改名。邱蒼景要來開方的時候,仙佛就賜名叫 通道佛堂,這是佛堂快要蓋好的時候去請示中心中心請示 仙佛之後賜名的,不能改名。(問,所以到底是哪位道親了 願捐款多少錢,你不清楚?錢用在什麼用途是否清楚?答) 那位道親捐錢我不清楚,但是捐給廟裡的捐款都是用在廟裡 庶務,包括水電、吃飯等等費用。(問,買土地的時候,是 否是林秋貴拿出60萬元的?答)不是,是原告的伯父說要把 土地賣給原告他們夫妻,但是要先拿出10萬元來當訂金。當 時林秋貴本來要捐獻給天恩宮10萬元,林秋貴說既然要買地 ,我就先借給你,原告先跟林秋貴借10萬元。後來林秋貴在 廟務不配合,在通道佛堂蓋好十年之後,因為他常常不配合 廟務,我就把林秋貴趕出去,林秋貴當時說蓋廟他有出錢, 怎麼可以把他趕出去,我說之前那是借款,所以我請原告把 10萬元還給林秋貴。(問,是否知道如何支付土地款給地主 ?答)我沒有管錢,是原告自己交錢的,我不知道。因為當 時道親很少,應該是原告夫妻自己出錢的。(問,一、二樓 佛堂的工程費,及第三、四樓工程費,這個情形請陳述? 答)邱蒼景運用道親了願的錢去跟會,來當作蓋佛堂的資金 ,其中有一些被倒會的,也都是邱蒼景在負責。(問,請證 人再說明三、四樓工程如何來的?答)因為我當點傳師, 當時我跟原告夫妻說一定還要再蓋三、四樓,我有跟他們夫 妻說我來負責,所以三樓四樓是我去簽約的,錢是道親了 願的,不夠的錢原告夫妻他們負責的。一樓二樓是邱蒼景 去簽約的等語。堪認原告之夫領命於彰化開荒,聚合李炳輝 等道親了願捐獻之力買地及興建佛堂,佛堂名稱更請示一貫 道中心命名,原告夫妻自有出資,但衡其性質應與其他道親 之了願捐獻相同,免損原告夫妻之道心。
3、承上,證人即道親林秋貴亦證述略以:我從小時候就加入天 恩宮,我在國小十歲加入的,到了十幾歲才慢慢接觸、了解 ,我十幾歲的時候住在通道佛堂,當時是住在壇主租的房子 ,那時候慢慢去瞭解。壇主當時是邱蒼景。(問,後來有買 地、蓋通道佛堂,是否瞭解?答)我國中畢業的時候就去住 在那裡,我姐姐也去住在那裡,我們在附近上班,後來我姐



姐搬走,剩下我一個住在那裡。後來原告跟我借錢,我心裡 猜想她們的絲襪工廠有困難,但是沒有實際問她,我後來有 借錢給原告,可是我身上並沒有很多錢,原告騎機車載我去 郵局領錢,我告訴原告這筆錢在年底之前要還給我,但是年 底到了,我問原告年底到了錢要還給我,原告跟我說她必須 跟她大爸講,跟他拿錢還給我。後來她跟她大爸拿不到錢, 就問我不然我們來蓋佛堂,地當抵償給我,我有答應,後來 她告訴我錢不夠,後來又騎機車載我去領錢。(問,你總共 借給原告多少錢?答)我們佈施沒有在記,但是我記得第一 次領10萬元,後來又領4、50萬元。我不知道之前那10萬元 ,她向我借錢去給她大爸,她大爸是開賭場的,就在通道佛 堂後面。原告是先買土地再蓋佛堂,沒有錢蓋佛堂就召集合 會,起會是用通道佛堂的名字,負責人是管帳的人是邱蒼景 ,是原告邀我跟合會。我另外還有加入別人的素食館合會 ,為了這個佛堂,我把合會標起來,拿來貢獻了願。我了願 的錢沒有實際去記多少錢,我只記得我標了5會,一會1萬元 ,通道佛堂有跟3會。通道佛堂大概有40會左右,外面的合 會也是大概4、50會左右。(問,記得通道佛堂蓋多久?答 )有,通道佛堂蓋好之後,我跟我先生去新的通道佛堂住。 我在舊的通道佛堂住比較久,當時是租的,是壇主他們家, 新的通道佛堂住比較不久。因為通道佛堂是大家出的錢,所 以邱蒼景他們家自己設立自己私人的佛堂,他們自己參拜的 佛堂,是他們自己的家庭佛堂。像我自己家也有私設佛堂。 大家的錢一起蓋的就叫公共佛堂。(問,你與原告之間還有 什麼金錢糾紛嗎?答)沒有。(問,原告後來有沒有還你60 萬元或是你有沒有跟她要回60萬元?答)沒有因為後來蓋 通道佛堂需要錢,所以大家都一直出錢。(問,請問證人: 張釵買土地及蓋廟的時候,有沒有自己拿錢出來?答)因為 錢都是邱蒼景在管的,錢財都是邱蒼景在收,我在裡面有聽 過李炳輝跟邱蒼景的對話,李炳輝問邱蒼景:「佛堂蓋好了 ,但是廚房要看你了」。因為帳目都是邱蒼景在負責,我不 瞭解。後來又有一次我聽到李炳輝跟邱蒼景的對話,說臺中 那邊希望邱蒼景要把帳目與錢分開,不能全部放在他那裡。 後來又有一次聽到李炳輝跟邱蒼景說,邱蒼景把錢私下領出 來拿去用都沒有李炳輝知道。李炳輝經理了,帳目都還 是邱蒼景在管,而且帳目都沒有公布出來,所以大家才會讓 李炳輝經理(道親稱點傳師為經理)。(問,邱蒼景在92 年的時候,佛堂的帳目是交給邱進來,你是否曾經看過帳目 公布在公告欄上嗎?答)不曾看過,所以李炳輝常常與邱蒼 景在談這件事情,為了這些不清不楚的帳目,李炳輝常常跟



邱蒼景談,而且帳目都沒有公布出來。(問,劉美俐早期有 跟會,是否瞭解?答)劉美俐與李炳輝沒有辦法分別跟會, 所以他們兩人合起來跟一會,他們也是跟通道佛堂的合會, 他們標起來的錢也是拿出來了願。(問,邱進來拿多少錢在 通道佛堂買土地、蓋廟?答)他很捨得捐錢出來了願,最少 應該也有80萬左右。他是做賣水果的生意。(問,你借錢給 原告有沒有證明?答)我跟張釵沒有很熟,但我借錢沒有留 證據,當時是張釵騎車載我去領錢。(問,你的錢當時都存 在哪裡?答)社頭的郵局。(問,你說跟合會標錢蓋佛堂的 部分,你有沒有證據?答)
我們大家都是會腳,沒有什麼證據。(問,你說合會的錢 都拿去買土地嗎?答)之前原告兩次載我去郵局領錢是買 土地合會的錢是拿來蓋佛堂。(問,你說合會是民國幾 年的事情?答)買地後沒有多久就邀合會了。(問,你說 在車內聽到李炳輝與邱蒼景談話是什麼時候的事情?答) 在還沒有買地之前說的。(問,你說聽他們講話有什麼證 據?答)我就只有坐在車上,他們是突然的對話,我沒有 證據。(問,你說劉美俐、邱進來何時有捐錢蓋佛堂?答) 錢都是要蓋佛堂的那個時候捐錢的。(問,錢如何來?答) 就是標會,我們得標都沒有實際拿錢,都是直接轉入佛堂裡 面。標到會的人都是直接轉入佛堂。(問,你剛才說的標會 事情,有何證據?答)證據就是蓋佛堂,這就是證據,我們 召集合會就是要蓋佛堂的用途的。我們的佛堂的會員都是會 腳等語。益明系爭土地、系爭建物係為道親了願所購置與興 建無訛,同上可認原告夫妻自有出資,但衡其性質應與其他 道親之了願捐獻相同,免損原告夫妻之道心。
4、惟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 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 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 或追加時,不受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民事訴 訟法第247條已有明文。從而,本院審酌天恩宮非僅於本件 抗辯如上,且亦起訴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8號事件訴求原 告應移轉登記系爭建物所有權登記與天恩宮,此另案訴訟 之情,原告亦不爭執。又本件與另案核非訴訟標的相同之同 一訴訟,縱為本件確認判決,除非已生確定效力,否則未足 拘束彼此,故原告本件所為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天恩宮就彰 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第一層、第二層、第 三層第四層之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



)之所有權不存在。」,顯然即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自不符段首所揭確認訴訟之法律要件,此部分本院 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5、原告主張被告不得有任何禁止或妨害原告使用系爭建物之行 為部分。被告否認,亦各抗辯如上,指當時肇因於原告斷水 、斷電等行為,而現已無此問題,且前述佛堂係對公眾開放 ,自不會禁止或妨害原告使用等語。此部分本院審酌,原告 已自承如上,有對系爭建物斷水、斷電之行為,雖陳稱略以 ,於邱鎮夫(已歿)、劉美俐夫婦無權占用期間之1樓109年 7月、9月份電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92、5396元,均較 往年同期之108年7月份、9月份電費分別為1733元、1996元 異常暴增,致使原告不僅對系爭建物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及 處分,且遭受財產權上之損失,因而斷水、斷電等語。惟勾 稽比較訴狀稍前原告係陳稱略以:「原告源於對一貫道宗教 信仰之善念,熱心公益,提供系爭建物作為一貫道「通道佛 堂」使用,供信徒修道或暫住之用。因原告無價供「通道佛 堂」使用,所以有關「通道佛堂」平常事務支出(如檀香、 水電費用、房屋稅、地價稅等),均由「通道佛堂」信徒自 由捐獻成立基金去支付」等語,容有前言不搭後語之疪,原 告之斷水、斷電,顯然並非客觀友善之合宜、合理之舉措。 被告等人當時之禁止原告使用供大眾參拜之系爭建物,反應 之行為容可檢討,但尚屬一時之對應舉措。而稽以,現時管 理系爭建物張淑閔既如上陳稱,(系爭建物)目前都是道 親進來,如果不是道親要來,我們也不會禁止其進入。如果 原告要進來參拜,我們不會阻止她進入參拜等語。暨只屬使 用系爭建物,對系爭建物並無管理權限之被告劉美俐、呂榮 攀亦均陳稱現在原告與家人來佛堂,其等不會阻止等語。 客觀上容無違系爭建物係供大眾參拜之性質,且查系爭建物 已然復水、復電,渠等與原告之衝突原因消失而可合理採取 。雖原告否認被告之詞可採,惟迄亦未舉證現狀原告仍受被 告禁止、妨害使用系爭建物參拜之證據,否認之詞未足採取 。從而,堪認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不得有任何禁止或妨害原 告使用系爭建物之行為部分,係無據證明,應予駁回。綜上,原告之訴均應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 影響判決結果,爰不贅論。  
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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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