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06號
CHDV,110,補,806,202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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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阮清淵
上列原告(抗告人)與被告滙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但未繳納抗告費。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抗
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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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