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游明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 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 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 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 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 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 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 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自民國109年 2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 程序,經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事件於110年8月20 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核無 訛,已可認定。
三、兩造之意見:
㈠聲請人表示: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為打零工,每月收入約新 台幣(下同)20,000元,因疫情於109年5月及110年6月各領有 政府補助款3萬元,故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22,727元,每月 支出19,90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規定,終結 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由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為原 則,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規定裁定債務 人不免責為例外,聲請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 第134條規定不免責情形等語。
㈡債權人方面:
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請鈞院 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
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縱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確定,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142條規定繼續清償至一定數 額,仍得向法院聲請免責,依法仍可再行救濟,請鈞院裁定 聲請人不免責等語。
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請鈞院 審酌聲請人所陳報前二年及現在之收入是否屬實、必要生活 費用是否有浮報之虞,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規定。為查明聲請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不免責事由,請鈞院命聲請人提出聲請前二年之所得財產清 單及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以證明聲請人前二年財產 所得變動情形符合法規範。請鈞院依職權審酌聲請人是否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聲請人聲請 清算至清算程序終止,其皆未受償,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聲請 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聲請人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3條、第134條所定情事,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請裁定聲請 人不予免責等語。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應以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據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依據 ,進而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爰請鈞院詳審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對聲請人裁定不予免責等語。 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20%以上,聲請人此舉已 符合不免責規定,請鈞院依職權裁定不免責等語。 ⒍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請鈞院依權 責調查聲請人是否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第1 34條規定之情事等語。
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僅受償清算分配款569元 ,清算債權受償比例為0.135%(詳清算債權分配表),未逾受 償比例20%(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不同意聲 請人免責等語。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聲請人應受不免責裁定等語。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其於清 算執行程序僅受償532元,不足餘額3,922,684元。台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僅受償金額582元,不足餘額429,122元。 請鈞院詳察聲請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 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關於聲請人是否免責,請 鈞院依職權裁定等語。
⒒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3條及第134條第2、8款不免責事由。清算程序中聲請人 有應繼承之其父親遺產即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建 物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建號68),聲請人之應有部分公 告現值尚有1,150,333元,為具清算價值之財產,並未變價 ,而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共僅受償14,241元,遠低於前 揭財產價值,故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不 免責事由等語。
⒓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鈞院依職權審酌聲 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應予不免責 裁定,予以不免責裁定等語。
⒔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 請人是否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134條之情事, 並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等語。
⒕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僅清償837元,影響債權 人權益甚矩,且有失公平正義,不同意免責等語。 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不同意免責等語。 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表示:聲請人已無 積欠款項,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⒘其他債權人未表示意見。
四、查聲請人現以打零工為業,每月收入約2萬元,因疫情於109 年5月及110年6月各領有政府補助款3萬元,故每月平均收入 約22,727元,每月平均支出19,900元(包含與配偶共同扶養3 名未成年子女,及與兄弟姊妹共同扶養曾因發生車禍無法外 出工作之妹妹,請其在家照顧高齡母親)等情,業經聲請人 陳報在卷(見消債職聲免卷第67頁及消債清卷第7頁)。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 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1年度台灣省平 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為17,076元(14230×1.2=17,076),則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 費及其應負擔之扶養費共46,959元(計算式:17,076+17,076 ×3÷2+17,076÷4)。然聲請人陳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9,900 元(消債職聲免卷67頁),以聲請人陳明之實際支出為準, 則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收入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仍有餘額。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69,000元
,扣除其生活必要費用477,600元後之餘額為91,400元(569 ,000-477,600),此有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可參(見消債清卷第6、7頁),而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為14,241元(如附表),聲請人經本院訊問時,亦表示 無再其他清償金額等語,則債權人分配總額低於聲請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而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此外, 債權人既均未具體主張或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聲請人有符合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且本院 依卷內現有資料及依職權調查之結果,查無聲請人有該條各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情事,故無從認定聲請人有該條各款所 定之應不免責事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 應免責之事由,且未經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則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至聲請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等應 受分配額時,或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 其等債權額20%以上時(均詳附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可再行向本 院聲請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編 號 A B C D E F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已受分配金額 繼續清償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最低應受分配金額 繼續清償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第1項所定之債權額20%之數額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832 3.27 465 2,524 19,367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463 3.13 446 2,416 19,094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119 4.4 627 3,396 25,624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766 7.75 1,104 5,981 45,553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867 1.71 244 1,320 9,973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708 5.51 784 4,252 31,742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907 3.99 569 3,080 24,581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265 6.33 902 4,885 38,653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697 3.74 532 2,887 22,539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997 3.03 431 2,339 18,199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74,270 10.7 1,524 8,257 74,854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8,052 3.23 460 2,493 29,610 13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3,493 3.93 560 3,033 24,699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73,213 5.88 837 4,538 34,643 15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8,887 12.07 1,719 9,314 79,777 1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200 4.09 582 3,157 23,240 1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2,962 0.22 31 170 4,592 1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1,607 16.75 2,386 12,924 134,321 1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03 0.27 38 193 2,321 總 計 3,316,908 100 14,241 77,159 663,382 備註: 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二、「債權總額」、「公告之債權比例」欄所示之金額、比例,是依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清算事件於110年7月8日之分配表、111年4月15日之債權表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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