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95號
CHDV,109,訴,1495,202204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95號
原 告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被 告 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彩貞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15,661元,以及各依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405,22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15,66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15,66 1元,及按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主張略以: ㈠原告是臺灣微粒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民國108年左右設立, 被告於109年3月至6月間,向原告訂購反光紗產品(下稱系 爭產品),雙方約定由原告按月於每月底開立請款對帳單, 被告依月結2個月之條件開立金額相符之支票予原告,就附 表所示之反光紗成立買賣契約,買賣系爭產品及價金均如附 表所示,當時也有跟被告更改發票的抬頭為原告,被告也知 悉契約是存在於兩造之間,訴外人朱姵穎是原告公司的人, 原告主要業務是加工裁切,因為被告購買的反光紗須經裁切 程序,當時就約定是原告與被告成立買賣,原告依約定交貨 後,分別於109年3月30日、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29日與 109年6月29日開立金額252,391元、103,118元、417,325元 、442,827元之請款單,依約定被告應於109年5月31日、109 年6月30日、109年7月31日與109年8月31日,開立金額相同 之支票予原告,惟被告未依約定開立支票亦未支付貨款,原



告於109年9月9日、18日發函催告被告履行貨款給付義務, 被告仍未付款,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1,215,661元及利息 。
 ㈡被告向原告購買反光紗產品時,均僅就尺寸、數量、顏色達 成合意,從未就系爭產品中所含有機錫成分應符合特定標準 (包括歐盟REACH標準、或OEKO標準)乙事達成合意,被告 亦未要求系爭產品之品質應符合特定標準,原告依歷來交易 習慣,提供通過歐盟「ROHS」檢測標準及我國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制定公布之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 」國家標準之產品予被告,應認其給付已具備中等品質,而 無違反債之本旨。被告突然於109年5月21日詢問原告是否有 反光材料之SGS檢驗報告,並未說明索取報告之緣由,原告 基於業務推展之目的,於當日將檢驗報告(如被證6)提供 被告參考,惟該份報告實際上乃原告其他客戶所訂購反光帶 產品通過歐盟REACH檢測標準之報告,並非是系爭產品之檢 驗報告,被告直到109年6月3日才以LINE主動提出品牌標準 予原告,惟未於後續向原告所發送之訂單上載明有何要求。 原告提供之系爭產品既均合於歐盟REACH」標準  ,自無違反債之本旨。
 ㈢原告自109年3月起即陸續交付系爭產品予被告,被告收受後 均從未主動檢查系爭產品、並通知原告系爭產品存在未符合 歐盟REACH」標準之問題,嗣直至109年5月28日,方以通 訊軟體告知原告系爭產品下游廠商質疑該等反光紗產品所 含有機錫成分並未符合歐盟REACH」標準乙事,被告既然 主張在109年5月就發現有不符合標準的問題,為何6月份還 繼續向原告下單訂購,且亦均同意收受系爭產品,未即時將 該等產品所含成分之疑義通知原告,此應屬被告怠於履行其 從速檢查義務之情,依民法第35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被告 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系爭產品具有契約約定之品質,被告自無 從再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之請求權規定,對 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拒付貨款。被告所提出反光紗產品 有機錫成分不合格報告(如被證2、被證3),是否為原告之 系爭產品洵有疑義。退步言之,縱認系爭產品涉有未合於債 之本旨之瑕疵,被告未曾有定期限命原告補正瑕疵之行為, 與民法第254條所定之契約解除權之要件不合。被告請求原 告負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賠償被告美金44,575.57 元、新台幣329,133元,並據此主張抵銷貨款云云,均未提 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被告空言受有該等損害,自無可採等 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答辯略以:
 ㈠原告係於108年4月22日設立登記,自無可能與被告交易達二 十餘年。被告於109年3月至6月間,係向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之業務朱姵穎訂購系爭產品朱姵穎處理本件採購客訴時, 亦坦承其所代表的為臺灣微粒有限公司,系爭買賣之當事人 ,應為臺灣微粒有限公司及被告,原告並非買賣之當事人, 朱姵穎接獲被告之下訂後,始告稱因稅務考量,日後改以原 告名義開立發票及向被告請款,但仍係由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工廠出貨予被告,不影響被告之權益等語,要求被告採購人 員於前揭訂購單上「廠商:微粒有限公司」上方加註「承源 」字樣,被告未察而從之,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顯無 理由。
 ㈡縱認原告為出賣人,原告之廠商基本資料所示代表人與臺灣 微粒有限公司負責人均為蕭源豐,且原告所登記之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均與臺灣微粒有限公司完全相同,其 登記之廠商網頁更直接記載為「http:/microlite.indoor.c om」,足見原告係以前揭網頁作為其反光紗材料產品之品質 介紹及說明。原告既宣稱符合其反光材料經SGS認定符合REA CH標準認證,並可提供通過前揭標準認證報告,如無超乎現 有國際環保條例規範認證報告的額外需求者,各品牌與代工 廠可逕行下單訂購等語,則系爭產品應有歐盟REACH標準之 適用。被告於109年5月間接獲下游廠商反映系爭產品有多項 有機錫化合物檢驗結果超出標準,被告遂將留存於倉庫之系 爭產品送驗,結果係超標(如被證3),被告採購人員陳美 鳳旋即聯繫朱姵穎,並無被告所指未從速檢查之情事,出賣 人即重新安排確認配方及送SGS檢驗,並坦承原本交付之反 光紗材料不符約定之品質,則在出賣人提出約定之系爭反光 紗材料前,被告應得主張民法第264條規定之同時履行抗辯 而拒絕付款。
 ㈢系爭產品雖符合歐盟REACH標準,然兩造約定之標準並非只有 REACH標準,系爭產品有機錫化合物檢驗結果超標之瑕疵, 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屬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 則被告除得請求出賣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尚得就出賣 人之不完全給付,且因系爭材料下游廠商加工生產之目的 ,縱經補正仍已不具實益,而得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 利,即得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因出貨提供 予下游廠商站成鞋業有限公司(下稱站成公司)之反光紗材 料遭檢驗出有機錫測試超標,遭站成公司就材料損失及延誤 所生費用請求損害賠償,並於於應付貨款中扣款美金44,575 .57元(約新台幣1,259,260元),被告並另行支出送測費用



5,208元,以及重製費用323,925元,共計329,133元,被告 自得向出賣人主張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並為抵 銷之抗辯等語。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同意成立爭點整理協議如 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向賣方就附表所示反光紗產品之買賣達成合意,購買金 額及清償日期,均如附表所示,並已交付附表之產品。 ⒉賣方提供之反光紗,如從被證2之測試報告數據觀之,符合歐 盟ROHS的標準,且依被證2、3、9之測試報告以觀,亦符合 歐盟REACH之標準(卷397頁)。
⒊被告於109年5月29日將反光紗送至高雄SGS公司檢測,從被證 3之測試報告(中譯如卷231-233頁),該反光紗有DOT(二 辛基錫)標準檢測結果42.2mg/kg,違反不得超出1mg/kg之 標準。
⒋被證3之測試報告之檢測標準,與歐盟REACH之標準並不完全 相同。
⒌109年5月21日,被告之職員陳美鳳與朱姵穎以line聯繫,內 容如被證10(卷243-248頁)。
⒍被告於109年9月22日以鹿港彰濱郵局存證號碼117號存證信函 ,向原告表示反光紗有機錫成分超標,遭客戶索賠。 ⒎被告於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依民法第255條解除 契約,意思表示於當日到達原告。
爭執事項
⒈兩造之間有無系爭反光紗之買賣合意?
⒉賣方所交付的產品,其中有機錫的成分,買賣雙方有無約定 以被證3的檢驗報告之檢驗項目為約定標準?
⒊原告有無保證提供給被告之反光紗,會符合被證3之檢測標準 ?
⒋被告於109年5月29日將反光紗送至高雄SGS公司檢測,做成被 證3之測試報告(中譯如卷231-233頁),該反光紗是否為原 告出貨之反光紗?
⒌如賣方提供之反光紗有瑕疵,原告主張被告雖稱3月就接到下 游廠商的消息,但在5、6月還是向原告訂購相同的產品,依 民法第356條被告應從速檢查,被告怠於從速檢查及通知, 視為承認受領物,有無理由?
⒍被告抗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5條解除契約,有無理由 ?
⒎如被告不能解除契約,被告抗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360條 規定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1,588,393元(1,259,260+329,133



=1,588,393),並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主張抵銷,有無理由?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產品之買賣當事人一節,被告先為自認 (卷39頁),嗣改稱出賣人為臺灣微粒有限公司等語,然依 材料訂購單之記載,被告採購系爭產品之對象均為原告,對 帳單亦係由原告出具,有材料訂購單、對帳單可證外,被告 亦自承是原告開發票向被告請款(卷452頁),被告之存證 信函寄發對象亦為原告,有存證信函可證(卷75頁),足見 被告交易對象為原告,因此出賣人方面聯絡之人朱姵穎不論 是原告或臺灣微粒有限公司之職員,均不影響原告為出賣人 之事實。故原告之主張,核屬有據,應堪採信。被告辯稱出 賣人為臺灣微粒有限公司云云,與上開事證不符,未能採取 。
 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依契約之性 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 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 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 255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必須債務人有可歸責事由,致為 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始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 使權利,且必須債務人不按時期給付致不能達其契約目的時 ,方得解除契約。經查:原告交付附表所示系爭產品,係符 合歐盟ROHS、REACH之標準等情,既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 認定。被告雖答辯稱兩造約定以被證3的檢驗報告之檢驗項 目為約定標準等語,然證人即被告之廠務主管陳美鳳到庭證 述略謂:被證3之標準,與歐盟ROHS、REACH之標準會有差異 ,實際差異內容我請實驗室的人做判定,我們跟廠商的標準 都是依照品牌的標準,而品牌標準是PS&C Manual Version 4.0-Final,在下訂購單時沒有提供給原告公司人員,沒有 說要給哪個品牌用,所以是事後客人通知才知道不符合標準 ,6月所下訂購單沒有特別標註要符合SGS標準,因為負責的 人是王小姐王小姐沒注意到異常的問題,我們內部就這部 分要再檢討等語明確,其證詞核與LINE通訊對話擷圖、材料 訂購單相符,足徵兩造就系爭產品,並未就PS&C Manual Ve rsion 4.0-Final之品牌標準有所約定或保證。是以被告所 辯雙方約定以被證3檢驗報告之檢驗項目為標準,原告保證 提供給被告之反光紗,會符合被證3之檢測標準云云,洵屬 無據,不能採信。從而,被告聲請鑑定系爭產品是否符合被 證3檢驗報告之檢驗項目,亦無必要。又原告提供之系爭產 品已符合歐盟ROHS、REACH之標準,已如前述,自難認原告



何不完全給付或不按時給付之情形,更難認有何可歸責於 原告之事由,故被告答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5條解 除契約等語,於法不合,為無理由。
㈢又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 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同法第360條亦規定:「買賣 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 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 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查本件原告出售之系爭產品並無不完 全給付之情形,原告不曾保證系爭產品會符合PS&C Manual Version 4.0-Final之品牌標準,均如前所述,故被告答辯 稱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360條規定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1,5 88,393元,並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主張抵銷,均與上法律規定 之要件不符,自無理由。
 ㈣再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67條、第229 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 造就系爭產品之購買金額及清償日期,均約定如附表所示, 原告並已交付附表之系爭產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15, 661元,以及各依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至於被告所辯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之同時履行抗 辯而拒絕付款等語,因原告交付之系爭產品並無不符約定品 之情形,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即與民法第264條規定不符, 未能採取,被告仍應給付上開款項予原告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15,6 61元,以及各依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㈥本件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㈦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編號 購買反光紗時間 反光紗產品規格、數量。 價 金 (新台幣) 清償日期 利息起算日 1. 109年3月 SD-300S01、7040。 DD-100S01、56100。 SD-200S01、34320。 DD-100S01、56100。 DD-100S01、112200。 SD-150S01、3520。 DD-100S01、128700。 252,391元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1日 2. 109年4月 DD-100S01、79200。 DD-100S01、75900。 SD-200S01、8580。 103,118元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1日 3. 109年5月 SD-200S01、2860。 DD-100S01、59400。 SD-100S01、60720。 DD-100S01、178200。 DD-100S01、79200。 SD-200S01、28600。 DD-050S01、132000。 DD-050S01、132000。 DD-100S01、72600。 DD-100S01、79200。 417,325元 109年7月31日 109年8月1日 4. 109年6月 DD-100S01、145200。 DD-100S01、79200。 DD-100S01、42900。 DD-100S01、79200。 DD-100S01、79200。 DD-100S01、79200。 DD-100S01、198000。 442,827元 109年8月31日 109年9月1日

1/1頁


參考資料
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