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29號
CHDV,109,家繼簡,29,2022041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
原 告 蕭川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張黃大畧

張雪瑩


張瑞峰


富智

張嘉元

薛式能

薛式評

薛貝怡


薛淑麗

賴吉

賴有亮

賴宥如

黃淑宜(即黃張彩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宗智(即黃張彩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即黃張彩玉之承受訴訟人)


蕭秀宇


蕭雅竹


蕭世槐


蕭世欣


陳季


張昱寬


張致銓


張惠美


楊俊彥律師(即賴張彩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