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97號
CHDM,111,聲,39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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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0段○○巷00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山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合計刑期3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902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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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