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53號
CHDM,111,簡附民,53,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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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VU DUC SA(越南籍中文名稱:武德沙)

被 告 吳火盛
王子軒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57號),經上列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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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