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16號
CHDM,111,簡,41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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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尚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305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尚銘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鄭尚銘原係六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六藝公司)之員 工,於任職期間,因對六藝公司之管理有所不滿,竟基於妨 害六藝公司名譽之犯意,自民國108年8月7日10時49分起至 同日12時2分止,利用六藝公司之電腦設備(名稱:I05)上網 ,並在「各行各業薪資查詢網」上發布以下有損於六藝公司 之文字:「請特休還不給薪水,而是有來上班才給」、「就 算你加班到7、8點,經理也不會幫你簽加班費,就算簽了會 計主管也不會同意,甚至會跟你說自願加班,公司沒讓你加 班搞毛啊」、「福利基本沒有」、「資材黃經理上班只會睡 覺吃便當玩接龍看A片、他老婆會計經理每月黑了公司幾百 萬、她兒子不是員工,卻每月領了十幾萬」、「公司的員工 基本把這裡當養老院」、「想進來的要三思,除非你很會看 風水很會邀功,很會把過錯推給人去死,很會拍馬屁,那歡 迎進來養老會很爽的混日子前提是要有會做事的人幫你揹 黑鍋」。上開文字並透過網路連結而散布至「台灣薪資情報 網」等網站。嗣於110年7月1日,六藝公司之副總經理溫柏 蒼在網路上發現上開文字,經清查後發現係鄭尚銘利用公司 的電腦登打,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尚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蕭智元律師於警詢之指訴。
 ㈢證人黃鴻仁於警詢之證述。
 ㈣「OsMonitor優勢管理達人」軟體照片。  ㈤被告使用六藝公司電腦畫面截圖。
 ㈥各行各業薪資查詢網網頁列印。
 ㈦被告於六藝公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及各項 獎金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 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仟 元以下罰金」(罰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 ,所定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3萬元);而修正後 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是以,本次 修法係將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 ,其構成要件、法定刑並無變動,尚非法律變更,自無新舊 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5年9月21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 被告於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再犯本案,顯見對於刑罰 之反應力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 加重被告所犯刑法第310條之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 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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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