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34號
CHDM,111,交附民,3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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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楊日昇

被 告 白晉豪

被 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9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自 被告白晉豪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甲鑫油 脂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准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 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白晉豪甲鑫油脂有限公司之員工,自民國(下同)110 年8月15日20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 ○路0段0000巷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半罐後,竟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6)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登記車主為: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沿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彰化縣 ○○鄉○○路00號前,本應注意該處係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不 得迴車,且起駛迴車時,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 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以及車輛迴車前,應看 清有無來往車輛,再行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自該處起駛由南往北方向左轉迴車 ,適有楊日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後 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上開地點,見狀煞車閃避不及,兩車因 而發生碰撞,致原告楊日昇人車倒地,而受有右肩併左手腕 挫傷、左前臂、右膝併左下肢擦傷等傷害。嗣為警據報到場



處理,而於同日14時58分許,對白晉豪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9 毫克。  ㈡原告目前仍在治療中,醫藥費還在增加中,此部分請求暫時 保留。原告沒有申請到任何強制責任險理賠金,原告目前從 事彰師附工擔任代理教師,原告是去年從彰師大碩士畢業, 車禍當時已經口試完畢,一邊復健,一邊修改論文,原告目 前是在高職教機械科,未婚,役畢。
 ㈢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連帶賠償原告如下損害:❶醫療費用新臺幣(下 同)7萬2240元、❷為往返醫療院所之交通費用支出5萬9787 元、❸機車修繕費用35985元、❹精神慰撫金5萬元。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萬0012元,及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 並願供擔保為條件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陳述:
 ㈠被告白晉豪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詳如刑事訴訟程序歷次所述,我沒 有那麼多錢賠償 。
 ㈡被告甲鑫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白晉豪是靠行在我們「甲鑫油脂有 限公司」名下,但被告白晉豪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我們並 無職務上的指揮服從關係,被告甲鑫油脂有限公司不負責民 法雇用人連帶侵權責任。庭呈靠行資料影本附卷。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規定即明。 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規 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 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 、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對於小額請求金額, 如果調查成本過於繁複,有時程序成本還多過實體利益,故 法院可逕依照一切經驗法則為公平之判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著重於一次性解決當事人民刑紛爭,此法理於附帶民事訴 訟尤其重要。   
四、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 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 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我國民法的職務上行為之認定標準,採取「客觀說」,❶即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 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 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 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 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❷又如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民事裁判「民法第 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僱用人,祇須外觀上行為人係為其 服勞務即足,本件裕○公司允許黃某駕駛靠行該公司之大貨 櫃車,以該公司之名義發給所得稅扣繳憑單,並投保勞工保 險,已據證人王某證述在卷,在外觀上顯已足認裕○公司為 黃某之僱用人,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請求裕○公司與黃某負連帶賠償責任,自無不合。」。❸最 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民事裁判「目前在台灣經營交 通事業之營利私法人,接受他人靠行(即出資人以該交通公 司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公司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 行人(即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 知之事實。是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 ,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者,則乘客於搭 乘時,祇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交通公司所有,該車輛 之司機即係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按此種交通企業,既 為目前台灣社會所盛行之獨特經營型態,則此種交通公司, 即應對廣大乘客之安全負起法律上之責任。蓋該靠行之車輛 ,無論係由出資人自行駕駛,或招用他人合作駕駛,或出租 ,在通常情形,均為該交通公司所能預見,苟該駕駛人係有 權駕駛(指非出自偷竊或無權占有後所為之駕駛),在客觀上 似應認其係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應使該交通公司負僱用 人之責任,方足以保護交易之安全。」。❹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貨車,登記為「甲鑫油脂有限公司」所有(見偵 卷第29頁車籍資料表)。被告白晉豪之勞保從「109年6月30



日至110年11月12日」掛在雇主甲鑫油脂有限公司名下(見 本院刑事卷第122頁)。原告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雇用人 連帶責任,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於法有依據。六、被告白晉豪之過失傷害犯行,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如下: 白晉豪自110年8月15日20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其位於 彰化縣○○鄉○○路0段0000巷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半罐後, 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6)日13時許 ,從花壇出發,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登 記為:甲鑫油脂有限公司所有)外出執行回收廢油工作,在 收取第一攤廢油之後,於14時9分之前不久,在彰化縣秀水 鄉番花路路邊起步,至彰化縣○○鄉○○路00號前,本應注意該 處係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迴車,且起駛迴車時,應注 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 先通行以及車輛迴車前,應看清有無來往車輛,再行迴轉, 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自該 處起駛由南往北方向左轉迴車,適有楊日昇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後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上開地點 ,見狀煞車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楊日昇人車倒 地,而受有「右肩併左手腕挫傷、左前臂、右膝併左下肢擦 傷」等傷害。事發後,楊日昇隨即撥打110報案,警方據報 到場處理,在警方尚未知悉白晉豪年籍身分之前,白晉豪先 向警方坦承肇事,並由警方於同日14時58分許,對白晉豪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29毫克。以上業據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訴訟判決 認定屬實,並據以判處「被告白晉豪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刑罰在案,自堪信實 。是原告就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該等損害 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賠償責任,固屬有據。
七、茲就原告請求各項金額之准駁審究如下:
㈠關於請求修車費用 35985元部分:
1.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者,僅限於起訴及審理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 訟,亦因非屬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為此請求,其誤為提起者,即係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 駁回之。
2.本件被告因交通事故,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原告雖就其所有機車修理費用35985元部分,一併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被告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 事實,乃過失傷害人之身體】,原告因該犯罪所生之財產上及 非財產上損害,依其主張僅有包括醫療費用、往返診所交通費 用,及精神慰撫金而已,其所主張之機車修理費用,顯非因起 訴之過失傷害犯罪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自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依上說明,自應將此部分請求予以駁回。㈡關於請求醫療費用部分:
1.因果關係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如上,就原告治療之醫藥費(僅 請求自費部分,未請求健保支付部分),已經提出相關診斷書 、收據影本,堪認應屬延醫治療之必要費用,因此原告此部分 主張,可以採認。原告另請求交通費用部分,雖然沒有提出計 程車費用收據,但原告確實因為就診需求,需要從自家往返醫 院求診,原告就算不叫計程車接送,也要由自費開車或騎機車 前往醫院,或者請家人接送往返醫院。原告或其家人的付出時 間勞力費用,亦應換成金錢賠償請求。尤其若由其家人自願接 送往返醫院,目的是出於關心原告,並不是要為被告節省計程 車費以嘉惠被告。故此部分交通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本院參照 原告提出彰化縣境內計程車費用計算標準,尚屬合理。2.重新統計原告支付的醫藥費用為74290元(如附表),但是原 告僅聲明請求72240元,故此72440元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3.重新統計原告支付往返醫院診所之交通費用應為62475元(如 附表),但原告僅聲明請求支付交通費用59787元,故此59787 元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關於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部分: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 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 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 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 、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 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等判決參照)。2.原告110年8月16日發生車禍,而當時剛剛碩士班口試完畢,原 告遭遇車禍受傷,一邊復健,一邊修改論文,目前擔任彰師附 工擔任代理教師。依據原告勞保資料顯示原告110年8月30日起 加保於彰師大附工底下,月薪有四萬餘元(見本院刑事卷第14



3-144頁)。被告白晉豪當時投保於甲鑫油脂有限公司底下, 投保月薪2萬餘元,僅約接近最低工資而已(見本院刑事卷第1 22頁)。 雖然原告受到皮肉挫擦傷、筋骨受傷,並未骨折, 但是需要頻繁的往返醫院診所復健,花費許多時間、精神,在 漫長復健之路中精神受折磨等情,除經兩造分別於本件刑事訴 訟之警詢及審判中陳述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審酌兩造上述之身分地位 、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身心狀態,及兩造間之關係、案發情 節與原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聲明請求賠償之精神 慰撫金5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㈥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 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 息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 被告上開請求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 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白晉豪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 被告甲鑫油脂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8萬2027 元(醫藥費用72240元+往返醫院診所之交通費用59787元+精 神慰撫金5萬元=18萬2027元)部分,及遲延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合法或無理由, 均應予駁回。
七、本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贅論。九、原告本件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 費,亦尚無其他訴訟費用發生,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 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不合法或無理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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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