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1年度,57號
CHDM,111,交訴,57,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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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等


輔 佐 人 陳英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0年度字偵字第141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
書記官 施惠卿
通 譯 謝琮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陳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 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等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上午6時許,於駕 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000巷○○○○○○○○ ○○路0段○○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少線道(支道 )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貿然左轉進入斗苑路1段,適逢黃若菡駕駛車號0000-00號 自小客車沿斗苑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處,未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突見陳等駕駛之車輛駛入車道,即往 右偏移閃避,因而駛入一旁田間,黃若菡因此受有頭部外傷 併臉部擦傷及右額撕裂傷1.5公分、後頸淺層撕裂傷、右肘 挫傷及右下肢挫傷等傷害(黃若菡與陳等就過失傷害罪部分 業已和解,未提出告訴)。詎陳等於事故發生後,未慮及維 護交通安全,並救護黃若菡,即基於逃逸之犯意,逕行駛離 現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施惠卿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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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