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27號
CHDM,111,交易,127,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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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公共危險一案,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56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
111年4月7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以代
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黃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薇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再因 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於102年7 月6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2月 12日17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山腳路3段全家便利商店內飲 用威士忌酒,至同日19時許飲畢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 安全,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前揭處所 離開上路行駛。嗣於同日19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員林市山 腳路4段與大峰巷交岔路口,不慎駕駛機車撞擊張讚里所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張讚里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其送醫救治,並施以 抽血檢測,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以氣 相層析法檢測後,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69.6mg/dL ,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48毫克,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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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